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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互联网医院”名称或将消失!国家卫计委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

    时间:2017-06-02

       5月9日,朋友圈流传一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》(下称《意见》)。

       《意见》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、医疗机构执业规则、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。有业内人士预测,这将对互联网医疗行业产生重大影响。

       作为新生事物,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路径一直并不明朗,相应规范、标准甚至政策、法律均存在空白地带。但不可否认,过去几年,宽松的环境为互联网医疗探索提供了机遇。从移动挂号到线上轻问诊,再到互联网医院的涌现,互联网医疗的内涵正不断演变。

       当然,环境宽松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,监管政策即将出台便是典型信号。而且不少人曾经指出,过去几年,开展互联网医疗活动的机构和类别都层出不穷,国家卫计委实施监管是迟早的事,也在情理之中。

    互联网诊疗活动范围或“缩水”

       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征求意见稿》(下称《办法》)提到,《办法》出台的目的是“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,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”。另外,文件明确了“互联网诊疗活动”的定义: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、治疗方案、处方等服务的行为。

       至于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范围,《办法》也给予了界定,只有“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”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,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“不得开展”。

       《办法》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。其中,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,“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、云医院、网络医院等名称”,而“应当使用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名称。”

       事实上,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“互联网医院”“云医院”或“网络医院”。可以预见的是,该规定将对上述机构的品牌产生冲击。

       《办法》要求,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、云医院、网络医院等,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,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。

    鼓励医联体内互联网诊疗活动

       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,《办法》明确,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,并要求“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,不得开具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”。

       分级诊疗、医联体建设是近年来政府部门着力推动的政策,因此,《办法》做出“呼应式”要求,“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该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,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”,“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”。

       值得一提的是,《办法》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——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。

    互联网诊疗纠纷处理原则

       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?《办法》也作出相应规定。

        第三十三条载明,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》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。

       《办法》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,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、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、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,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,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,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其立即改正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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